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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聘任、考核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01-05 16:08    阅读次数: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校重点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建设和管理,明确重点学科带头人的“责、权、利”,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加快学科建设的步伐,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与规划处、人事处负责学科带头人岗位的审定、设置和对人员聘任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条 学科依托部门负责进岗人员的聘任工作。按照学校批准设定的岗位及岗位职责要求,制订招聘条件,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国内外招聘人员,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学校对考核合格的在岗人员在聘期内颁发聘书,并发给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设置范围:在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中设置,每一重点学科设学科带头人岗位1个。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

1.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实施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提交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接受学校、院(所、部)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对整个学科的评估和检查。

2.确定学科建设目标并组织实施。

3.根据学科发展需要,提出并落实学术梯队建设计划。

4.组织开展有关学会和其它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5.积极发挥重点学科的辐射、示范和带动作用,负责学科建设点对校内外的开放工作。

6.组织做好申报上一级重点学科或学位授权的工作。

7.认真做好学科内仪器设备、图书及各种其它物品的购置、保管和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8.积极筹措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编制经费使用计划,并接受校财务、资产、审计等部门对学科建设经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条 学科带头人基本权利:

1.根据本学科建设和发展的需要聘任学科成员;制定规章和考核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或处罚。

2.对重点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学术梯队建设提出建议。

3.统筹安排使用重点学科的经费。

4.提出本学科设备购置计划并参与学校组织的招投标过程,管理、使用重点学科的设备、资源。

5.统筹管理重点学科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学科带头人岗位属流动岗位,按照绩效实行动态管理,按建设周期要求执行。

第三章 选聘条件

第七条 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优良学风和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2.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内外先进水平的能力。

3.长期在教学、科研、医疗第一线工作,人事关系原则上要在聘任学校,人事关系尚未转入学校的,受聘人员须与学校签定协议,保证每年在被聘任岗位上的工作时间在9个月以上。

4.身心健康。

第八条 业务条件:

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博士生导师资格,学术水平高,其科学研究的标志性成果(如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论著,或主编教材,以及高层次的科技奖励等)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前列,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知名度。

2.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应具有正高职称、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资格,学术水平高,有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标志性研究成果,在国内有一定的影响。

3.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必须具有正高职称、硕士生导师资格,有稳定的研究方向,主持过省级以上基金项目或获得过省级科技奖励,至少完成一届研究生的培养。

第四章 遴选及聘任

第九条 依托部门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选聘能够领导某学科分别达到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学科水平的优秀学者进入学科带头人岗位。

第十条 学科带头人的遴选由个人提出申请,依托部门在广泛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专家进行答辩、评议、推荐,并将候选人报学科建设与规划处,经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由校长颁发聘书。学科带头人每4年遴选一次,由学科建设与规划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科带头人聘期按建设周期要求执行。聘任期满后,根据下一轮学科遴选要求决定是否续聘,原则上年龄超过国家法定教师退休年龄的不再续聘。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对学科带头人实行考核评估制度。考核工作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工作实行双重考核评估制度,既考核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又考核所在学科建设目标完成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实行年度评估、聘期期中评估和聘期届满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是否续聘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或评估时,学科带头人受聘人员须向所在院(所、部)的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年度(聘期)的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下年度(或聘期)的工作目标。学校职能部门对受聘人员按确定的岗位职责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按照合约解除聘任合同。

第十六条 在任期内,学校对重点学科带头人进行考核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1)完成本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学科中各成员的积极性,保持本学科在全国的领先地位。

(3)带领学科完成“建设计划任务书” 中所制定的当年年度计划任务并考核合格。

(4)任期内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行业科技专项。

(5)任期内至少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至少在SCI论文刊源2区(大类)以上发表论文2-3篇;人文社科类要求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及《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4-6篇;工程类要求在《工程索引》(EI)、《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论文集》(ISTP)上发表学术论文4-6篇;每4年至少指导1名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博士论文。

(6)参加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在国际、全国性学术活动中作学术报告2次,并主讲一次全校性的学术讲座。以学科为基地,每2年主持召开国家级以上学术会议1次。在国家一、二级学会任分会长或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2.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1)完成本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学科成员的积极性,保持本学科在全省或行业中的领先地位。

(3)带领学科完成“建设计划任务书”中所制定的当年年度计划任务并考核合格。

(4)任期内至少主持1项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1项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至少指导1名研究生获得省级以上优秀硕、博士论文;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论文刊源3区(大类)以上发表论文4-6篇;人文社科类要求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及《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3-5篇;工程类要求在《工程索引》(EI)、《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论文集》(ISTP)上发表学术论文3-5篇。

(5)参加国际、全国性学术会议,在国际、全国性学术活动中作学术报告1次,并主讲一次全校性的学术讲座。以学科为基地,每2年主持召开省级以上学术会议1次。在省级以上学会中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3.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

(1)完成本管理办法中第四条“学科带头人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2)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能充分调动学科成员的积极性,保持本学科在校内的领先地位。

(3)带领学科完成“建设计划任务书”中所制定的当年年度计划任务并考核合格。

(4)任期满时至少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获得1项省部级科技奖励;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论文刊源3区(大类)以上发表论文3篇;人文社科类要求在《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收录及《新华文摘》和《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的学术论文3篇;工程类要求在《工程索引》(EI)、《科学与技术国际会议论文集》(ISTP)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发表公认的高水平文章1篇。

(5)以学科为基地,每4年主持召开全省学术会议1次。在省二级学会中任常委。

第十七条 考核后的管理:

1.考核情况应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反馈给学科带头人,既肯定成绩,又提出不足,找出差距,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于目标定得过高或过低的带头人,应指导学科带头人及时修正目标。

2.对考核优秀的学科带头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再次考核不合格,又不能提出正当理由者,经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讨论后,学校有权解除其职务,重新选拔聘任学科带头人。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解除学科带头人职务:

(1)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

(2)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虽经批准离校而逾期不归。

(3)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调离学校。

4.学科带头人的聘任由校学科建设与规划处建立档案,跟踪管理,报人事处备案。学科依托部门负责学科带头人的日常管理。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学院等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学科带头人的目标管理,并在管理过程中予以监督、指导。

第六章 岗位津贴

第十八条 在岗人员在聘期内经考核合格者享受学科带头人岗位津贴,参照《广东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属引进的学科带头人其生活待遇,参照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如与上级主管部门专项管理办法有冲突时,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广东药学院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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