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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01-05 16:02    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促进重点学科更好地形成学科优势,提高学科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的目标,根据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与需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点学科,是指由上级有关部门、学校批准的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省(部)、校三级。重点学科的建立与遴选,要依据各级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学校组织择优选拔、推荐。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指导思想: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和广东省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的需要,重点建设一批水平较高的骨干学科和特色学科,并以此带动其他相关学科建设,增强学校综合实力。

第四条重点学科建设原则:遵循整体构建原则,有计划、分层次、分步骤地进行建设。

第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总体目标:形成“以药为主,医药结合,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学科体系,重点建设一批核心学科,使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能力有较大提高,若干重点学科达到或基本达到同类学科的领先水平。

第二章 目标管理

第六条 重点学科必须根据本学科的特点与实力,按不同级别的要求与建设周期确定学科的建设目标,既要有总体目标,又要有年度目标、阶段完成的近期目标。对重点学科的检查验收,以完成本学科建设目标为考核标准。

第七条 重点学科建设,应与师资队伍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学位点建设紧密结合,在统一目标下,综合集成。要有明确的学术发展目标和3—5个稳定的研究方向,有支撑研究方向的研究课题,并在本学科的核心理论、前沿领域或技术方法方面有所突破和创新,产生标志性成果。

第八条 重点学科应完成学科建设的基本任务,在承担高层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术团队建设、国内外学术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辐射示范作用,为建设高水平医药大学提供技术和智力支撑。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采取学校、学院(所、部)二级管理方式。以学科自我管理为基础,实行目标管理,同时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和建设过程管理合同制。

第十条 学校设立以院长为组长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审议学校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审定与学科建设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检查监督;研究和解决学科建设工作中的主要问题;聘任重点学科带头人;在人、财、物等方面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应召开1-2次例会。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建设与规划处是学校重点学科的日常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为:制定学校的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实施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和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学科建设工作情况;指导和帮助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学科所在学院(所、部)是重点学科的直接责任单位,成立以院(所、部)长为组长的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根据本办法,结合依托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学院学科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学院重点学科的建设规划;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直接组织人、财、物以保证重点学科的建设与管理需要;推荐重点学科带头人;督促落实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各项措施。对于多学科组成的重点学科,相关学院要通力协作,共建共管。

第十三条 各重点学科应成立由学科带头人任组长的学科建设工作小组,学科带头人是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学科建设的日常工作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建设规划,重点负责落实重大项目、标志性成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提出并落实学科团队建设及后备人员培养计划;组织以重点学科名义进行的各项活动。

第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工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参与、主动服务、主动协调,为重点学科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各种保障和便利条件。在人员编制、高级职称晋升及课题申报、研究生招生、导师评聘、出国进修、设备与图书购置、后勤保障等方面对重点学科采取倾斜政策。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建设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中的学科进行设置。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的申报,由学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推荐,报上级主管部门评审,学校优先考虑从校级重点学科中进行。校级重点学科的申报与评审,按《广东药学院校级重点学科遴选办法》实施。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目标责任制。学校与学科带头人签订《重点学科建设目标责任书》。由学科带头人负直接责任,履行与完成责任书所约定的各项内容及学科建设所应达到的具体指标。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应聘请国内、外本领域知名专家建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重点学科的学术指导咨询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的培养、考核、奖励等办法,形成激励创新、鼓励发展的良好竞争氛围。尤其应加强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后备力量的培养,形成不同层次的后备梯队,为学科的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实行年报、中期检查和期满考核验收制度。各重点学科要对建设目标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自查,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级重点学科于每年的12月底前将学科建设规划年度执行情况、管理运行情况、年度建设发展情况以及经费使用决算等有关资料的综合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汇总后报学科建设与规划处。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验收时以申报表的人员(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准,建设期内原则上不得更换调整和新增人员,因特殊情况发生学科团队成员变化的,如团队成员因工作调动或病故或学科新引进调入的人员,应及时向学科建设与规划处进行书面申请,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实行奖惩制度。学科建设周期结束时,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学科给予全额资助并进行奖励;对圆满完成任务的学科给予全额资助;对完不成任务的,停止拨款并予以通报批评,追回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岗位津贴。学科与学科带头人均不得参与下一轮重点学科的遴选。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经费来源主要由上级政府拨款及学校配套和学院自筹等,均列入学科综合财务计划。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按一定的比例与主管部门资助经费配套。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各种渠道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 资金分配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学科建设经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按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文件及《广东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检查评估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的建设周期实行年报、中期检查与期末考核验收相结合。中期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重点学科坚持和发展研究方向的情况;研究水平的提高情况;支持条件的落实情况;阶段目标的实现情况等。期未考核验收的重点是:学科建设的目标、任务是否完成,学科建设的成绩、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国家级、省部级重点学科应按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进行自查总结,接受检查和考核验收。校级重点学科由学校组织专家对重点学科建设规划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重点学科中期检查时,将根据学科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决定学科带头人是否继续聘任和后续建设经费是否下达。对未达标者,责成认真分析原因并限期达标,对无正当理由拖延建设时间,致使正常建设和验收不能如期进行的,要追究学科带头人及相关院(所、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原《广东药学院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试行)》(广药〔2010〕182号)、《广东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广药〔2010〕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科建设与规划处负责解释。

广东药学院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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