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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7-01-05 15:55    阅读次数:

重点学科经费是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发展的基本保障,为加强我院重点学科的建设和管理,保证重点学科经费规范、合理、有效地使用,实现重点学科预期的建设目标,结合《广东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广东药学院重点学科经费管理范围含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立项建设的国家重点学科、省部级重点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以及其他各层次有专项学科建设经费预拨或以后期资助或奖励方式拨款的项目经费(含配套经费)和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的津贴。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学科建设经费预算,由财务处按立项各学科编号登记划拨,学科建设经费划拨前,学科带头人必须先做好以下工作:制定本学科的《学科建设规划书》,填写《广东药学院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表》,与学校签定《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并经所在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学科建设与规划处备案。

第三条 学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标准在每轮学科遴选时依据学校财力和建设的需要制定标准,原则上下一轮学科建设经费较上一轮学科建设经费保持适度增长。建设经费按年度计划下拨。

第四条 重点学科配套建设经费或支持经费标准:学校对国家级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实行经费配套制度,按实际到账经费给予相应的经费配套,列入学校年度预算。配套标准为: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按照下拨经费的100%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经费;对只立项不资助的国家级重点学科,学校给予200万元的支持经费,对只立项不资助的省部级重点学科,学校给予50万元的支持经费;如果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建设的总经费(包括学校配套)少于校级重点学科的建设经费,则学校给予补齐至校级重点学科的经费标准;如果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同时又是校级重点学科(含重点扶持学科),则校级建设经费不再重复给予。

第五条 重点学科奖励标准:学校对每个新增的国家级重点学科一次性奖励建设经费为1000万元,对获得的省部级重点学科一级学科一次性奖励建设经费为300万元,二级学科奖励建设经费为200万元。同一学科取得的不同层次重点学科不重复奖励,奖励经费在学科建设期内按年度均分发放。省部级重点学科连续获得两轮奖励建设经费后仍未能进入更高层级重点学科,则从第三轮开始不再进行奖励。

第六条 带头人津贴标准:学校对各层次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在建设期内每人每月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学术带头人的津贴部分由各学科带头人根据其在学科内的贡献制定发放标准并报学科建设与规划处审核后自行掌握发放,岗位津贴所占比重不超过下达学科建设经费的10%。其标准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每月3000元,省部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每月1500元,校级重点学科带头人每月1000元,校级重点扶持学科带头人每月700元。同一学科取得的不同层次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的津贴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发放,不重复发放。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

1.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和使用实行学科带头人完全负责制,学科带头人要科学做好经费使用预算和计划,严格按照学科管理规定进行开支,专款专用,当年度剩余的经费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如因经费使用不合理而导致学科建设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学科带头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2.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改善本学科发展条件,构建平台,增强科研实力,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开展学术交流等各项开支。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1)用于本学科申报省部级重点学科、国家级重点学科及重点实验室的开支,如实验仪器设备的购置、更新、运行,实验室的维护等。该项支出总额应不低于重点学科建设总经费的50 %。

(2)图书资料的购置,如本重点学科建设急需的图书资料、相关的专业软件等。

(3)本学科团队成员因学科建设需要在国内外进行的进修和培训等。

(4)本学科成员学术著作的出版及高水平论文的发表;本学科用于研究生主干课程的建设及教学改革等相关费用。

(5)本学科的国内外学术交流、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讲学的费用,包括差旅、会务、资料费用。

3.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非学术性出国考察和各种无关的会议,以及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其他支出。

4.利用学科建设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需事先报备学科建设与规划处,然后按照学校有关物资采购与供应管理规定办理。

5.各学科点应于每年12月份向学科建设与规划处上报本年度学科经费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以便职能部门对经费使用进行绩效评估。

第八条 为推动学科建设的快速发展,促进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与整合,拓展学科建设的资源和途径,学校鼓励各学科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自身优势同校外企事业单位或科研院所开展跨专业、跨学科、跨行业、跨省或跨国境的学科共建合作,争取横向学科合作项目和横向学科建设经费。

第九条 通过学科共建合作而获得的横向学科经费经财务单独设立帐户后,由学科带头人掌握,支配使用,不受本条例第七条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的限制,可用于一切与本学科发展有关的费用支出,如学科业务费、材料费、协作费等。已到帐的学科共建合作经费如需转出支付给合作单位或外单位合作个人的,须附送签署的合作协议,经学科建设与规划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审批。未签订合作协议和转帐对象为学科组内本校成员的,均不允许办理转账。

第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含横向)的报帐,由学科带头人签字负完全责任,按学校相关的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实行奖惩制度。各层次的重点学科在每个建设年度、建设中期和建设终期,学科建设与规划处将对照《学科建设规划书》和《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书》要求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学科中期检查时如达不到既定任务,当年度建设经费和学科带头人津贴等暂缓下发,待改进后再行补发。学科建设期结束,对于成绩显著、效益突出、超额完成任务的学科给予划拨总经费的5%进行奖励(其中,院所占获奖总额的20%,学科团队占获奖总额的80%),本学科节余经费可继续使用;对于检查不达标或完不成任务的,将终止学科建设经费的拨付,节余经费收归学校,并追回学科带头人和学术带头人的津贴,该学科和学科带头人不得参与下一轮重点学科的遴选。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与规划处和学科所在的院所每年在各层次重点学科下达的经费中分别提取3%和2%作为学科建设的间接使用经费。职能部门的间接使用经费主要用于奖励超额完成建设任务的各学科点和院所,用于组织相关学科的学术交流和考察、校内外专家评审费用,以及举办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开支。院所的间接使用经费和获得的奖励费用按职能部门间接使用经费的原则自行使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如涉及到个人所得税则由纳税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科建设与规划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实行。

广东药学院 201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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