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2021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工作现已开始,为保证2021年度招生的顺利进行,请各相关单位和个人按本通知要求按时做好各项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评定(认定)条件
1.校内严格按照《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广药大〔2018〕6号)执行,条件符合者方可申报。
2.学术学位招生资格申请人原则上只允许在本人所在学科领域范围内申报相应专业招生资格,并限定在一个学科提交申请;专业学位招生资格申请人只允许在本人从事的专业领域内申报专业学位招生资格,不可跨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申请。
3.不接受跨学科申请招生资格认定。
二、评定(认定)程序
1.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于12月30日前连同佐证材料送交本人所在二级单位。
2.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材料进行汇总及予以3天的公示,并于2021年1月5日前将材料和《招生资格申报汇总表》(附件4)报送招生专业所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或专业学位授权点(下简称“学位授权点”)。
3.各学位授权点收集材料进行汇总,并严格按照有关文件审核。1月12日前向研究生学院报送《招生资格申报汇总表》(附件4)纸质版(盖公章)及电子版、初审结果及相关材料。邮箱:gdpuxw@126.com。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
三、注意事项
1.开展本次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的学术学位授权点包括:药学、中西医结合、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生物工程。
2.开展本次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的专业学位授权点包括:药学、中药学、公共卫生、护理、临床医学、生物与医药。
3.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的请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表》(附件2),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的请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免评认定审核表》(附件3)。
4.申请人所有纸质材料均要求A4纸大小,一式两份(佐证材料只需1份),由研究生学院、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点)各存一份。
5.各单位对申报人员的材料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
6.各单位及个人务必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刘璧玉 电话:39352061
附件:
1.《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请在“管理规定”栏下载)
2.《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表》(校内申请人)
3.《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免评认定审核表》
4.《招生资格申报汇总表》(含申请人所在二级单位及一级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用表,请根据需要选择用)
研究生学院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