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学院:
现将《“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请到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族工作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残联提出申请。
研究生学院
2019年9月19日
附件下载:
广东省残联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南粤扶残助学工程”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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