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导师管理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12-28 16:31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

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经广东药科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18年1月18日

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规范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和管理工作,明确导师责任,维护导师权益,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地位,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促进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根据研究生教育需要而设置的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凡要招收、培养研究生,须首先取得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三条 凡取得研究生招生资格并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教师均为研究生导师。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是实施研究生教育和培养工作的主体,对研究生的教育水平和培养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研究生导师必须高度重视并且认真履行职责,完成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五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研究生进行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

第六条 认真执行国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培养工作的规章制度,关心、支持学校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积极为学校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第七条 在研究生学院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入学考试命题、阅卷、复试和录取等有关工作。

第八条 参与制定或修订本专业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指导督促实施。

第九条 对研究生实施全程指导,了解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情况,指导研究生的教学实践、社会实践或临床实践,指导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包括查阅文献、开题报告、研究实践、中期检查、审阅论文、指导答辩等)。

第十条 积极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为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第十一条 积极参与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为研究生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积极争取科学研究项目及经费,为培养研究生创造良好的研究条件。

第十二条 注重发挥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的集体作用,加强导师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共同促进研究生培养质量的提高。

第十三条 协同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毕业鉴定和就业等各项工作。

第十四条 积极探索研究生教育规律,总结研究生教育经验,参与研究生教育改革,对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各方面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

第三章 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评定及认定

第十五条 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条件

(一) 基本条件

1.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善于团结协作精神,且上年度学校年度考核成绩必须是合格及以上。

2.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要求,对研究生的学习、思想、管理等方面认真负责。

3.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具有博士学位并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除外)项目,学术造诣较深,学术水平较高,有较丰富的科研或临床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4.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参与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承担一门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

5.有明确且较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申请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者,近三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但不包括共同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发表的论文被三大检索收录的每篇可折合2篇核心期刊;或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可折合2篇核心期刊;广东药科大学学报发表的各类基金项目论文视为核心,但仅限于1篇);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者,要有较强的应用研究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有与企业合作的经历。

6.至少能运用一门外语较熟练地阅读和翻译外文专业文献,并能指导研究生的专业外语学习。

7.身体健康,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责任。

8.原则上在退休前能完整培养一届学生。对个别接近退休年龄,退休前无法完成一届研究生的培养,但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且研究生培养经验丰富、培养质量高的老教师,可适当放宽招生资格年龄限制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结题前可完成一届研究生的培养。

(二) 业务条件

1. 学术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

(1)理、工、医药类学科: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厅(局)级及以上在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国家级在研项目(排名前3),且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向科研经费(但不含团队项目经费,如重点学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专项经费以及各种配套经费,以财务到账为准,下同)不少于5万元。

(2)经、管、文、法类学科(含社会与管理药学、药物经济学):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厅(局)级及以上在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国家级及以上在研项目(排名前3),或近三年有主持纵向项目经验且有主持正式立项的在研横向项目,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向科研经费不少于1.5万元。

(3)若申请人在JCR分区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各学科SCI期刊分区表)1区及以上期刊发表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署名(但不包括共同第一作者)且第一完成单位必须为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的学术论文1篇或以上,则本人科研经费按上述申请类别各条件的标准减半计算。同一篇文章只能适用于1位申请人。

2. 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资格

(1)工程: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地市级(含)以上在研项目(含政府项目),或主持正式立项的在研横向项目,且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10万。

(2)药学、中药学、公共卫生、临床医学: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地市级(含)以上在研项目(含政府项目),或主持正式立项的在研横向项目,且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

(3)护理: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地市级(含)以上在研项目(含政府项目),或主持正式立项的在研横向项目,且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

(4)管理类:近三年以第一负责人承担地市级(含)以上在研项目(含政府项目),或主持正式立项的在研横向项目,且本人近三年年均到账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1.5万。

(5)近三年年均到账经费3万元及以上者,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予以申请专业学位招生资格:

① 近三年对学校教学改革作出较大贡献,并获得“省级教学名师”及以上称号。

② 近三年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成果奖(高等教育,省级二等奖须为第一负责人,省级一等奖为排名前二,国家级为排名前五)、或评为国家级精品在线开放课程负责人。

③ 近三年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

(三)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结合本学院学科布局和整体发展的需要,统筹考虑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条件。

(四) 满足上述条件的申请人原则上只能申请招收各学位类型研究生1人,招生名额的分配以研究生学院当年公布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为准。

(五)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科领域或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申请招生资格评定/认定,不允许跨学科申请学术学位或跨类别(领域)申请专业学位招生资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程序

(一) 申请人填写《广东药科大学评定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查表》)一份,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如科研项目立项文件、发表论著、成果证明复印件、财务证明等)一起送交本人所在单位。

(二) 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不少于3天的公示,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招生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研究生学院。

(四) 研究生学院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同时根据当年度的《研究生招生指标分配方案》分配拟招生指标,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研究生招生资格及招生指标进行审定。通过名单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研究生学院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师,可免评直接认定

(一)院士、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珠江学者。

(二)新调进我校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在原单位已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或已取得过研究生招生资格,且有招收、培养研究生经验者,能提供原单位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证明的可免除第一年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评定,直接认定。

(三)研究生培养质量较高,满足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除下一年度相应学位类型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评定,直接认定(获奖时间需在统计时间范围内,获奖时间以证书或文件颁发时间为准):

1.培养的研究生获上年度省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奖励。

2.连续三年培养的同一学位类型研究生获校级优秀毕业生。

3.连续三年培养的同一学位类型研究生获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条件与评定基本条件一致,新调进我校的教师或科研人员发表学术论文的单位署名不作要求。凡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认定者需填写《广东药科大学免评认定研究生招生资格审核表》,认定程序与评定程序一致。

第十八条 研究生招生资格每年评定(认定)一次,当年有效。评定(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名单公示期内,申请人认为对其本人的申请审核存在不公或者错误的,可向本单位学位审议机构实名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若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向研究生学院提出复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还应负责公示期内的其他异议调查处理,有关情况应报研究生院备案。对申请材料中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对其招生资格的审核,3年内不接受申请。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存在不实审核的,学校将酌情核减相应学科的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教师对学校最后评定或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结果公示期内向研究生学院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研究生学院在接到申诉后15个工作日内对原始材料重新审查,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并将复议结果书面通知申诉者本人。

第四章 导师考核

第二十条 为强化研究生导师履行岗位职责的意识,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研究生导师实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导师考核应遵循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考核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原则上定为考核年度的九月至十月,考核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学院组织,在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核范围:已完整带满一届及以上的所有在职在岗研究生导师。考核期内身患严重疾病、无法履职达一年以上的导师原则上不参加考核。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考核内容包括职业素养、业务水平(教学方面和科研方面)以及其学生培养质量等方面内容。考核采取指标评价和学生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考核内容见《广东药科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指标评价体系》。

第二十四条 考核程序

硕士生导师填写《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表》,连同佐证材料一并送交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导师所填考核表内容的真实性,对照考核指标评价体系进行评分,签署审核意见后,将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学院核审。

研究生学院对材料进行复审,评定研究生导师的考核结果,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材料予以不少于7天的网上公示。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排前15%的为优秀,考核得分60及以上的为合格,考核得分低于60的为不合格。考核结果由研究生学院归档。

第二十六条 导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等错误的。

(二)学术论文(著作)有违背科研道德、学术规范行为的。

(三)无故不接受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在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中发生严重教学事故,以及无故拒绝参加考核的。

(四)所指导的研究生存在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或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

(五)存在师德师风问题,被指导的研究生投诉(查证属实)达3次及以上的。

(六)考核年度内出现所指导的研究生要求转导师(学生身体原因除外)的情况,累计达5人次及以上的。

(七)提供不实考核材料,或在资格申报、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中弄虚作假,有损相关学位授权点和学校声誉的。

(八)有其他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导师考核优秀者,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在招生指标上给予适当的倾斜。

导师考核合格者,可继续指导研究生,同时正常参与学校下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评定(认定)。

导师考核不合格者,暂停其下年度的研究生招生资格评定(认定);若出现本办法第二十七条(一)、(二)、(四)、(五)、(七)、(八)款规定情形并查证属实的,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资格终身,且不允许继续指导研究生,其已指导但尚未毕业的硕士研究生由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二级单位(下简称“二级单位”)委派其他导师指导。

第二十八条 导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研究生学院在公布考核结果起15日内,接受其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导师本人。

第五章 导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工作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研究生招生资格。

第三十条 导师上岗年龄:研究生导师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三年时一般不再安排招生。特殊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长年限。

第三十一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期间因故离校(含在职学习、因公出国等)一个月以上一个学期以内者,应预先告知所在二级单位及研究生学院,并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安排。离校一个学期以上、一年以内者,应安排专人负责指导研究生并报所在二级单位和研究生学院备案;离校一年以上或调离本校者,一、二年级的研究生一般应更换导师;三年级的研究生,导师须继续指导直至学生毕业。

第三十二条 导师调离我校的,应从办理调离手续即日起停止其招生资格。调离者若拟继续担任我校导师的,按《广东药科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期间享有导师月津贴。

第三十四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职能部门统筹指导下做好本单位的导师管理工作,加强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导师培训与交流,关心导师工作,认真听取导师对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意见,妥善解决导师在培养研究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校及直属附属单位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非直属附属单位、教学实践基地、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科研协作单位及其他单位的我校校外导师,其职责、考核及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药学院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条例》(广药〔2015〕3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广东药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