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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药科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12-28 16:32    阅读次数:

关于印发《广东药科大学校外研究生

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附属第一医院,各学院,部、馆、处、室,直属单位:

《广东药科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经广东药科大学第十届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药科大学

2018年1月18日

广东药科大学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高质量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进一步规范我校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下简称校外导师)的遴选、聘任与管理工作,充分利用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研究生导师的要求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导师包括外聘导师和合作导师。外聘导师可在我校独立招收学术学位研究生或专业学位研究生;合作导师为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导师,协助校内导师或外聘导师开展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二章 校外导师的遴选

第三条 校外导师遴选的基本原则

(一) 校外导师按各学位类别、专业方向研究生招生和培养工作岗位的需要进行遴选,其中合作导师应在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产学研合作基地、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等范围内遴选,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二) 遴选校外导师要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秀教育资源,保证和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学位授予质量,有利于改善导师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层次结构,有利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双导师制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提升学术学位研究生科研创新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 校外导师原则上只能在一个学位(领域)授权点或专业方向申报导师资格。

第四条 校外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心研究生教育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治学严谨,为人师表,能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

(二) 有明确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研究方向,

(三) 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工作满3年。身体健康,年龄在退休前至少能完成一届学生的指导。

(四)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业知识,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了解学术或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整个培养过程及毕业要求。

(五) 具有较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能指导硕士生阅读本研究领域的专业文献,并能亲自指导学生进行实践研究和论文撰写。

第五条 校外导师遴选的业务条件

(一) 外聘导师:

1.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或参与指导研究生的经历,至少能承担一门研究生主干课程的教学工作。

2.申请招收学术学位研究生者,近5年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多篇,其中三大检索收录不少于5篇;目前有主持的省部级及以上在研项目,且近5年年均到账纵向科研经费(指本人可支配科研经费,不含团队项目经费,如重点学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专项经费以及各种配套经费,以财务到账为准,下同)不少于50万(招生资格审查时不少于50万/生)。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申请招收专业学位研究生者,近5年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及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不少于5篇,其中三大检索收录不少于2篇(出版学术著作1部或已授权发明专利1项可折合2篇核心期刊);目前有主持在研项目,且近5年年均到账纵横向科研经费不少于30万(招生资格审查时不少于30万/生)。特殊情况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 合作导师:熟悉本学科发展前沿和工作领域的最新动态,在技术开发、科技推广、生产、销售、流通、临床用药、管理等第一线工作,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近5年获得较有价值的科技推广成果,或曾主持或参加较大技术研究开发课题或推广项目,或曾在从事的专业领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能够给研究生提供必要的研究条件和研究经费。

第六条 校外导师的遴选程序

(一) 申请人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根据自己的专业或研究方向向我校相关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专业学位授权点)所在二级单位(下简称“二级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广东科大学研究生校外指导教师申请表》,并提交有关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经费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二) 二级单位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材料报送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三)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个人申请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名单及其个人材料报研究生学院。

(四) 研究生学院对相关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 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校外研究生导师资格进行审定。

(六) 通过名单须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学校正式统一发文聘任,由研究生学院负责颁发聘书。

第三章 校外导师的管理

第七条 校外导师享有与校内导师同等的职责,详见《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校外导师的日常管理由二级单位负责,研究生学院备案并负责监督。

第八条 在确定当年度研究生招生指标后,外聘导师应与二级单位签定有关协议。

第九条 外聘导师的聘期为四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续聘。考核不合格、期满不参加考核或不申请续聘的导师,自动取消其导师资格,其原指导的研究生由专业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派其他研究生导师指导。要求恢复导师资格者,必须按遴选程序重新申请。

第十条 外聘导师考核及申请续聘应在聘期满前6个月,由本人向专业所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考核工作程序及结果处理按《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中导师考核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表格请在研究生学院网页上自行下载填写。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不予续聘。

第十一条 外聘导师培养研究生质量未达到下列条件的,视为考核不合格。

(一)指导的每位研究生(临床医学及护理专业学位研究生除外)毕业前须在JCR分区表(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各学科SCI期刊分区表)2区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校外导师为通讯作者,第一完成单位为广东药科大学)署名,公开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二)指导的每位临床医学及护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毕业前须在在中文核心期刊(北大)及以上期刊以第一作者(校外导师为通讯作者,第一完成单位为广东药科大学)署名,公开发表与攻读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

第十二条 外聘导师须参加我校研究生招生资格年度审查,取得招生资格方可招生。招生资格审查的业务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工作程序参照《广东药科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执行。首次取得导师资格或续聘后首年可免评直接认定当年招生资格。招生指标由学校统筹分配。

第十三条 合作导师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自动取消其我校合作导师资格。

第十四条 校外导师津贴由其工作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发放。培养研究生所需各项费用由校外导师筹措。

第十五条 对不能切实履行导师职责,难以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违反学术道德,因师德、责任心等导致重大问题或事故的校外导师,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校外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十六条 在我校兼任校外导师期间,指导我校研究生完成的学位(毕业)论文及申请学位要求发表的论文或取得的成果必须以广东药科大学或广东药科大学直属附属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广东药学院校外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广药〔2015〕31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药科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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